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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仁安先生等17人申請發給本府代為標售103年度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案,經審核無誤,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。

刊登日期:2016/11/1
發文日期:2016/11/1
發文字號:府地籍一字第1052716688A號
主旨:黃仁安先生等17人申請發給本府代為標售103年度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案,經審核無誤,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。
依據: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。一、土地及建物標示:雲林縣四湖鄉建陽段466地號土地。
二、權利人姓名或名稱:黃宗岳。
三、權利種類:所有權。
四、權利範圍:1分之1(各繼承人應繼分詳價金清冊)。
五、公告起訖日期: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6年02月10日止共3個月。
六、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,應於公告期間內,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七、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,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,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。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,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。
附件:
  • 公告文及清冊